关于给予养老托育服务业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集团 浏览量:104

各承租户:

为更大力度帮助我省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经集团研究,现对出租方(指我集团实际出租企业,下同)“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托育服务业中型企业承租国有房屋的,直接依据发改财金〔2022〕1356号文,自发文之日(2022年8月29日)免除租金至2022年底(共计四个月,其间承租房屋期限不满四个月的依据实际承租期限按比例折算)。

(二)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分两类情况:

一是2022年租期满一年的,2022年减免六个月租金。

二是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对于8月29日前的租金部分,按照发改财金〔2022〕271号、浙发改服务〔2022〕85号文件规定减免;对于8月29日后的租金部分,依据发改财金〔2022〕1356号文,自发文之日(2022年8月29日)免除租金至2022年底(共计四个月,其间承租房屋期限不满四个月的依据实际承租期限按比例折算)。同一承租户全年合计减免房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前期已减免租金低于现规定的部分予以补足。

(三)2022年未曾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分两类情况:

一是2022年租期满一年的,2022年减免四个月租金。

二是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对于8月29日前的租金部分,按照发改财金〔2022〕271号、浙发改服务〔2022〕85号文件规定减免;对于8月29日后的租金部分,依据发改财金〔2022〕1356号文,自发文之日(2022年8月29日)免除租金至2022年底(共计四个月,其间承租房屋期限不满四个月的依据实际承租期限按比例折算)。同一承租户全年合计减免房租期限不超过四个月,前期已减免租金低于现规定的部分予以补足。

(四)养老、托育服务业机构的认定,原则上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其中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备案,托育机构由卫健部门备案。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认定,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信息;在2022年内进行过登记类型变更的,变更登记前按照原登记主体所属范畴享受对应政策,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按照变更后的主体所属范畴享受对应政策。

(五)为有效落实房租减免工作,出租方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各承租户,承租户需要书面给予收到通知确认。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只需要承租户提供相关材料(具体见附件)给出租方,由出租方审批后即可实施减免。对提供资料齐全的承租户审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由出租方书面告知承租承租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对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也会及时告知。

(七)出租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确认减免的承租户进行公告,以接受社会监督。

(八)为确保减免房租落实到位,集团确定专人负责国有房屋租金减免联系工作,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联系人联系。

联系人:顾洪波、苏杰,0574-27686901、27680139,手机:13858368248、1377706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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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