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非国有企业承租人房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2 来源:集团公司 浏览量:1972

各承租户:

为强化国有企业责任担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帮助中小微企业降低成本、共渡难关,经集团公司总部研究,现对出租方(指集团内实际出租房屋的企业,下同)“减免承租人企业房屋租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承租集团及集团各单位经营性房产(包括仓库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不含国有企业),出租人免收2020年2月、3月两个月房租。

二、承租经营性房产后又转租给第三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转出租方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转出租方为国有企业的,由实际第三方承租人按照相关政策与转租方协商减免,转出租方应给予大力支持,但转出租方不得要求集团内各出租方给予减免房租;转出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出租方给予转租方减免房租,但转出租方需确保将其减免房租全部落实到第三方承租人,未落实到第三方承租人的,出租方应予收回。

三、为有效落实房租减免工作,出租方已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各承租户。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的“最多跑一次”要求,只需要承租户提供相关材料(具体见附件)给出租方,由出租方审批后即可实施减免。对提供资料齐全的承租户审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为坚持便捷、高效开展受理工作,受理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时,要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采取先行资料传真、网络申报、信函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四、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由出租方书面告知承租人,各承租户凭告知书或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对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也应及时告知。

五、出租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确认减免的承租人进行公告,以接受社会监督。

六、为确保减免房租落实到位,集团公司总部确定专人负责房租减免联系工作,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联系人联系。

联系人:顾洪波,0574-27686901,13858368248。


附件:1、承租人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减免房租的情况说明(样本)

          2、承租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承租人公章)

          3、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承租人公章)

          4、出租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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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2日